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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仙网开放平台商家店铺命名规则 
 
一、店铺命名限制
1.1店铺名不得超过15个字符。
1.2店铺名不得与已经开通的店铺名称重复,如两个店铺同时申请同一店铺名的,则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开通店铺,未通过审批的店铺需更换其他店铺名重新提交申请。
1.3店铺命名必须且只限定选择**旗舰店/**专卖店或**专营店三种命名形式其中之一(特殊店名需向酒仙网申请协商,同意后方可审核通过)。
1.4店铺名称审批通过后无法修改,店铺命名资质不符合本规则约定,或存在侵权情形除外。
1.5店铺名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5.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有损民族尊严;
1.5.2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极政治影响/或违背少数民族习俗/带有民族歧视内容;
1.5.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等情况;
1.5.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1.5.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或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
1.5.6有不文明/格调低级/庸俗等不雅词汇;
1.5.7出现电商平台(含酒仙网)相关的敏感或标志性信息;
1.5.8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品牌名称/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1.5.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各类店铺命名规则
2.1旗舰店命名规则
2.1.1旗舰店,指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酒仙网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入驻酒仙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1.2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商家所有)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酒仙网开放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性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的品牌旗舰店;
(2)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3)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
2.1.3命名规则
(1)以“XX(品牌名)旗舰店”命名,品牌名应为已经注册的商标(R状态)或正在受理注册中的商标(TM状态,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商家是该品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或商家持有该品牌(商标)的权利人出具的在酒仙网开设品牌旗舰店的独占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独占性/不可撤销性,开设旗舰店的时间应在授权期内;如超出授权期未继续获得授权的,则不得再使用“XX旗舰店”命名;
(2)只有商标权利人(注册人)经营的店铺才可以使用“XX官方旗舰店“的命名,不包括拥有权利人排他授权的店铺。
2.1.4旗舰店授权文件的详细内容,请见《酒仙网开放平台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2.1.5命名形式:品牌名+(类目名) +官方旗舰店/旗舰店
2.2专卖店命名规则
2.2.1专卖店,指商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授权文件在酒仙网开放平台开设的店铺。
2.2.2专卖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授权品牌的商品,但未获得品牌(商标)权利人独占授权入驻酒仙网开放平台的商家专卖店;
经营多个授权品牌的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商家专卖店;
2.2.3规则:以“XX(品牌名+企业商号)专卖店”命名,品牌名应为已经注册的商标(R状态)或正在受理注册中的商标(TM状态,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商家应持有该品牌(商标)的权利人出具的销售该品牌商品的授权文件,如经营多个品牌的,各品牌应归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如超出授权期未继续获得授权的,则不得再使用“XX专卖店”命名;企业商号,即字号,是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2.2.4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2.2.5命名形式:品牌名+企业商号+专卖店,如为多个品牌的,以该专卖店主打品牌名+企业商号+专卖店。
2.3专营店命名规则
2.3.1专营店,指经营酒仙网开放平台相同一级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商品的店铺。
2.3.2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酒仙网开放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酒仙网开放平台的商家专营店。
2.3.3规则:以“XX(企业商号+类目名)专营店”命名,商家在酒仙网同一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品牌商品,商家为商标权利人,或商家持有相应品牌商标的权利人或商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具的销售授权书。
2.3.4命名形式:企业商号+类目名+专营店,不得以“XX(品牌名)专营店”命名。
 
三、店铺命名可选类目名称
3.1 酒类/白酒/葡萄酒/洋酒/啤酒/黄酒/养生酒/收藏酒/陈年老酒。
3.2 可选类目如有更新或添加,以酒仙网公告公示为准。
4、本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运行,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